“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宽容制度刚刚起步,经历的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涉及的刑事宽容方面也是十分有限,仅仅涉及到实体中的一些问题,对于程序上则完全没有配套的法律。但就现有的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结合实践而言,不仅是在实体上存在不足,在程序上也完全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二)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缺失1.刑事宽容制度的起点年龄太高首先,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人到五六十岁就步入老年,往往身心功能逐渐衰弱,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在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上有不同程度的减弱,其中有些犯罪与其反应迟钝、偏执、固执及精神疾病的生理状况等有关。按照老年病理学的观点,则将老年人分为:年轻老年人(50—60岁)、中年老年人(60—70岁)、老年老年人(80岁以上)三个时期①。世界各国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根据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的界定,大多数国家都认同60岁为老年人的划分标准②,《蒙古刑法典》甚至将50岁女性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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