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少年犯处于成长期,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来进行矫正工作,但老年罪犯其实也需要人文关怀。这就有必要为他们创造一个较好的既能开展犯罪矫正又能安度晚年的环境,对此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老年人特殊的诉讼权利。其次,对比我国与国外的立法,我国有关老年人程序性宽容制度立法缺失。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考虑到老年人罪犯的特殊性,在诉讼中或是在执行时在立法中与以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区别对待,给以一定的宽容。在德国,1970年还为老年人设立了专门的监狱,专门关押60岁以上的老年男性罪犯,监狱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优于一般监狱,管理制度也较一般监狱宽缓的多;在法国规定在刑罚执行场所给予适当的照顾。国外立法已经建立了老年人程序性的宽容立法,而我国在老年人刑事从宽政策上刚刚起步,只在实体上有一点建树,而在程序法方面没有给予老年人权利以特殊的保障,这是我国刑法的不足之处。三、制度之构建: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完善为建立健全适当从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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