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理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机制,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实体法上的完善1.降低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起点年龄并且细化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在关于从宽处罚的年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对从宽处理的老年人应该严格界定,应以70岁为起点⑤。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方法有失偏颇。借鉴外国有关的先进立法理念,结合我国实际,坚持以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的60岁为起点,不同年龄区别对待。对于60岁以上不满70岁的老年人,可以基于生理、心理等因素,给予一定宽容,若确实存在责任能力降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刑法中可以这样规定:已满六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0周岁的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已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犯罪人,刚进入老年阶段不久,虽有生心功能衰退的现象,但这些现象尚不甚显著,且个体间的衰退程度也不甚平衡。换言之,即该年龄段的犯罪人,从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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