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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合我国。而德国的立法例和我国的追诉时效都是以宣告刑的轻重来划分,那么我国的行刑时效也可以按此来划分。为此,我国规定行刑时效制度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例。即根据宣告刑的轻重来划分行刑时效期间的具体档次,宣告刑越重,时效期间越长。⑤如此,不仅保证了行刑时效制度的可行性,也保证了刑法时效的统一性。(一)行刑时效的起算时间行刑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行刑时效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行刑时效的起算,关系到行刑时效的期限和终止时间,关系到犯罪人究竟需要不需要再被执行刑罚,因此,是行刑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行刑时效的起算,有的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有的国家刑法规定,行刑时效自终局判决之日或逃脱之日起计算,有的国家刑法对行刑时效的起算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即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起算之日。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72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刑之消灭期间自处刑确定之日或受刑人逃避刑之执行日起算;刑之执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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