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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护人权,建立行刑时效制度。而且诉讼时效和行刑时效属于一套完整的刑法时效体系,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有时效限制,审判权也有期限要求,即量刑权有期限限制,那为什么行刑权没有时效呢?因此规定行刑时效制度,不仅仅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现,也是体系完善的要求。另外,规定行刑时效也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在现阶段,既然人力、物力、财力有限,那就必须把它们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好比“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我国也应该建立行刑时效制度。那么,行刑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应该涉及哪些方面呢?三、关于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设想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刑事立法上对行刑时效做了规定,以罪之轻重和刑之轻重为标准划分期限。我国没有轻罪和重罪之分。在我国,即使区分轻罪和重罪,学者之间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哪些罪属于轻罪的范畴,哪些罪属于重罪的范畴,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以罪之轻重为标准划分期限这一立法例并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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