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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监督机制探析

村委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对公共权力的责任义务要求的欠缺显得更为突出。这就造成了村民的意愿不能被村委会很好的执行,村民的民主权力无法得到落实,不利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新农村的建设。甚至一些村委会及村干部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背离了党和政府以及法律认可和制定的我国农村基层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我国法律赋予了农村基层组织很大的自治权,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对村委会的监督只限于村党组织以及村民会议的横向监督,但缺乏纵向监督。有必要加强对村委会权力的监督和责任的追究,可使村委会的监督主体更加广泛,从而弥补缺乏纵向监督的不足。二、建立和完善村委会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对策(一)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让村委会在村务工作过程中接受监督目前,村委会的工作已有一套基本合适的工作制度,但关键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认为,建立和完善村委会的权力监督机制有必要健全如下五项制度:第一,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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