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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监督机制探析

村党支部对村务可以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但不拥有决策权;b.比照我国行政机构首长负责制的方式实行村委会主任负责制;c.村党支部成员被选为村委会成员就不再兼任党内职务,村支书也不能兼任村委会主任;d.村党支部应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者和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召集人,并对村务管理进行监督”。(五)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自治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见,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级与下级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就赋予了村委会更大的自治权,所以如何监督其权力、追究其责任就是一个很主要的问题了,应当更要受到重视。具体来讲,乡镇政府要切实把握好和运用好这种指导与被指导的义务,既要做到不越权操纵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又不能过于放松、任其无规律地发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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