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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监督机制探析

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即领导方式)及在村民自治中的工作范围缺乏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出现村党支部严重越权,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我们应当明确村级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定位。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村党支部对村民的不当干涉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巨大的反弹性。“村党支部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领导并不意味着可以管理一切事物,而是应体现于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督促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自治,在农村基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党支部应主要把握村内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重要性问题,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依法则由村委会承担,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办理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笔者认为村党组织对自治活动的领导作用仅限于政治领导、思想教育、宣传政策等。”另外,“两委”的职责应作如下划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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