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看社区矫正制度
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不同国家社区矫正的定义是不完全一致的,主要有社区服务令、单独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的替代方式三种。矫正复归理念为美国社区矫正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美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是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该制度使社区矫正提前进入量刑阶段适用,不仅为确定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有力依据,便于社区矫正执行,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也降低了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提高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社区矫正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联邦制的美国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但《监狱法》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制度。纵观美国各州,社区矫正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专门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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