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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国基于压制行为而救济的股东权益获得的成果。一、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我国新公司法通过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条文主要有:第43条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约定投票比例为1:1以达到制约大股东的目的;第16条的规定建立了表决权的排除制度;第44条和104条规定了2/3以上表决权通过制度;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而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股东知情权、质询权、一定条件下股东会议召集权、表决权代理、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代为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撤销或宣告无效决议以及申请司法解释权。[1]结合当今学者对中小股东维权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尚且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对董事会义务的规定不足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制定了许多制约措施。该制度有利于控制控股股东,减少控股股东和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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