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间接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现有的立法中,只有监事会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建立该制度,才能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建立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中小股东实体权利,但是对最基本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却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这种“独裁”式的利益分配方式应该通过立法界定,才能起到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作用。(三)建立完整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即使新公司法对于表决权排除的规定进行了确立,但是仍不完整。在私法领域,对于像与其他企业间的其他商业活动是否适用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大股东仍旧可以利用这一漏洞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四)股东权有待更新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少数股东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董事监事的接任请求权、调查请求权、提案权以及股东诉权。但是,在整个公司内部,少数派股东的权益受到了限制。因此,股东权需要更新以对抗控股股东怠于行为和权利滥用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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