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检举,向检察机关揭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是刑事检举的研究范畴。行政检举是公民行使宪法上检举权的具体方式,是实现行政监督的最广泛方式,也是行政监察等国家机关依靠人民群众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我国行政检举制度散见于一些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如《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现行规范位阶低、数量多、分散又重复;二是政策性、原则性规定繁多,可操作性较差;三是对被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救济,难以起到事先保护的作用;四是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缺乏严格的时限限制。同时,这项具有良好设计初衷的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利于查证的匿名检举占据了检举比例的绝大部分,检举人被报复陷害事件频频发生,检举人对检举答复不服提起诉讼却受理无门等方面,09年备受关注的“河南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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