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跨省追捕案”[1]就是这些问题的一个写照。近年来,网络检举的兴起备受关注,但是网络检举的隐匿性使诬告、陷害时有发生,被检举人为避免舆论的强大压力,强立名目以各种罪名对检举人进行压制屡见不鲜。一、行政检举制度构建模式主张制定统一的《举报法》的呼声由来已久。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曾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少学者也撰文为举报法制定提供理论依据,认为《举报法》可以规范举报受理机关的行为[2]。首先,本文认为举报和检举是不同含义的两个概念,举报和检举不宜通用。检举的对象仅限于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及其违法行为,而举报的对象可能是私主体。本文对举报和检举的这种区分是以我国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宪法上检举权的设立目的在于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检举权正是看到了检举行为的广泛性以及实现法律监督的低成本和高效性,而这也正是举报行为所具有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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