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点,因此举报也得到了各个领域的青睐,这种青睐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但是无论是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都必须以遵守宪法规定为前提,宪法已经赋予检举特殊的制度含义,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一直有很多学者主张,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立即制定统一的《举报法》,姑且该主张不论其是否必要,若不对现行混乱的概念称谓予以有效整合统一,《举报法》的调整范围就难免陷入混乱,构建起我国完备统一的举报制度体系也就成为空谈。其次,制定统一的《举报法》并不是最适当可行的办法。与其从头制定一部法律,不如好好利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刑事检举,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出来较为完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我国的《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检举制度,这体现出立法者对行政检举制度的重视。然而,《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检举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缺乏,因此,在《行政监察法》中扩充检举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是完善我国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