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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的一系列检举权利,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直接对这些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8]。因此完全可以将检举答复行为纳入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这对于保障公民的检举权十分必要。在具体的规定方式上,可以赋予检举人认为检举机构侵犯自己的检举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对于检举答复行为不服也可以提出复议请求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文献:[1]王俊秀,王帝.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N].中国青年报,2009-4-8.[2]汤啸天.举报人的权利与我国的制定[J].人民检察,2004(1):68.[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行政法与国家赔偿法专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3-27.[4]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92.[5][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候建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81.[6]郭道晖.论公民权与公权力[J].政治与法律,2005(6):46.[7]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48.[8]黄小波.试论举报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J].行政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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