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答复行为为什么属于行政行为而非事实行为,主要是因为,首先,从主体要素上看,检举答复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检举受理行政机关对检举人具有依法答复、依法保护、给予奖励的职责,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比较明确的。因此,检举答复行为具备行政法律行为的主体要素是没有疑问的。其次,从职能要素看,《宪法》、《监察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以及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都明确了检举受理机关有依法答复、反馈检举人,依法奖励检举人、保护检举人的职责,因此,行政机关检举答复行为当然是行使职权、实施管理的行为。最后,从法律效果看,检举人依法享有要求答复权、要求保护权、获得奖励权等行政法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对检举行为不予答复、超期答复都将侵害检举人要求获得答复的权利;行政机关答复检举不成立,将直接影响检举人能否及时获得保护、获得奖励等权益;行政机关答复拒绝给予奖励,将会直接侵害检举人依法获得奖励的权利。检举人有法律法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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