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于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其他权利如检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集会游行示威权,能否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这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有特别规定[7]。但我们却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明确依据。第二,面对检举机构不予答复,或“检举不成立”、“不予受理”、甚至是“诬告陷害”等内容的答复行为,检举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检举机构答复行为的行政法属性是什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本文认为,《行政监察法》能够规定检举人认为自己检举权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最好。但所谓的对检举权造成损害更多的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真正的对检举权的侵害往往会通过对检举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表现出来或对检举答复不服表现出来。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检举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检举答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检举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检举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