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举制度的完善
是否检举属实,均不得对其进行处罚。实际上,我国现行一些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在行政检举制度法律责任的构建上,必须把握严格限定检举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可以考虑规定除非被检举人能证明检举人有诬告陷害的故意,检举人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三、行政检举的救济举报人救济之不足反映在两个方面:举报权受到侵害之救济和举报人遭受人身及财产侵害之救济。对检举人检举权利的救济是检举权能否实现的核心保障,检举人检举权的司法救济是保障其权利的最主要途径。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公民检举权的救济尚存在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亟需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民检举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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