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良好契机,但该法第5条却又规定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5条又肯定了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特殊领域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调整。正如前文所述,该项法律制度凌乱地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单行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而在立法的主体、技术、内容中又充斥着矛盾,因此应尽快建立全面,统一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之前,笔者认为我们可充分利用已经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统筹能力,取消行政法规、特别法、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具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而全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法律规定;而在我国正制定的《民法典》中,笔者建议在侵权责任一篇应该设立专门的章节以此来细化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区别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者不同的概念,同时也可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制度相关内容予以归化进来。(二)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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