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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规定当中均有类似的体现。这些法律对由于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做出了需赔偿被害人丧葬费以及向死者的亲属(具体是指他生前需要抚养的人)支付抚养费等费用的相关规定。这款规定出现“等费用”的兜底性用词,因此法学界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此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在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法规中,第36条明确细化了上述“等费用”的侵权死亡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了“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这里出现的“死亡补偿费”被认为是侵权死亡精神赔偿制度的进步,不过立法中仍缺失“精神损害”一词略显遗憾。直到2001年出台的“法释[2001]7号”第9条才明确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我国再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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