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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亡赔偿金”中(2003年出台的“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已经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确定为侵权死亡的法定赔偿项目,并且其起草人在释义书中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赔偿金。⑤而在《民法通则》这部基本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只是利用了一个条文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法律工作者在适用该法条时还应将“等费用”一词进行扩大解释;如果我们从立法的具体内容出发,面对同样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牵扯数额的计算方式也并不相同。例如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计二十年,最低补偿年限是十年⑥。”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对死亡精神赔偿作出了规定外,我国还有大量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说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的话,那么司法解释其实就占据了半壁江山,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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