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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立法体系是不够科学的,是杂乱无章的。如此混乱的体系也就自然而然的产生出了多种矛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被纳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而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财产性损害赔偿来定性的。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同一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⑦。因此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司法解释自身内部都充满了矛盾,这些矛盾使得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导致了司法工作者的困惑,而对于学术界也因法学理论与实务的不同,造成针锋相对的冲突。《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本应是缓解众多法律法规之间矛盾统一性基本法律,但该法第5条却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说《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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