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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第5条又肯定了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特殊领域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调整,使得该项制度的混乱依然存在。(二)请求权主体范围狭小在侵权死亡精神损害之赔偿制度中,侵害的权利是生命权,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死亡时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便宣告终止,即自然人死亡之后,丧失民事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而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被侵害人由于其生命权遭到侵害而死亡,故其也丧失了民事地位,该自然人自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了,按法理来说,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与被侵害人“无关”了,受侵害人的死亡只是引起死亡精神赔偿制度的一项事实。关于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死亡赔偿案件中,加害行为是直接作用于他人的生命而非直接作用于死者的近亲属,换句话说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是由于别人的生命受侵害间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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