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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央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共下拨3460万元资金,资助新疆在乌鲁木齐、喀什、阿克苏、和田等地兴建了15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使新疆拥有了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能力。①但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绝不是一项短期高效的行为,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疆每年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在3000人左右,其中大多数是由内地遣送回来的。大多数流浪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更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②面对数量庞大的被解救儿童,如何降低被救助儿童的再返率,提高被救助儿童的社会融入能力,提高救助效果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工作。本文认为在探索预防与救助新疆流浪儿童的长效机制中,仍然需要延续现有的以家庭为主导,政府为辅的方式,但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不作为,国家监护主体的不适格,真正履行监护职责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这三大困境导致现有制度缺乏长效性,并易造成回流,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监护制度,本文试图借助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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