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护制度看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这一线索,剖析缺陷与不足,完善其法律依据,寻求家庭、政府、社区、志愿组织的多元参与的合法长效救助之路。一、现有的监护立法对流浪儿童救助造成的三大困境分析(一)撤销父母监护的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现有的监护制度中最核心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及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第62条未对撤销主体及程序做出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应将民法通则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具体化,程序具体化,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49条的实际规定却未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诫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使得撤销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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