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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为能力以获得诉讼资格和正当当事人的资格;二是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提起诉讼。确定当事人的范围对于整个诉讼程度的顺利进行是首要的,当事人范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定社会当中能够被吸纳到国家司法保护范围之内的社会主体的范围,同时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各种社会冲突的包容度和开放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理论的发展程度也就反映了一定社会法治水准与民权保护程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于当事人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典型代表。(一)直接利害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②这一学说主要指出当事人只能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且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也有利于法院直接且正确的识别当事人,被当时广泛所接受。但是,随着案件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这一学说的缺点也暴露在人们的面前。“直接利害说”的本质在于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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