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问题,很多新类型的诉讼当事人出现,有合理的,也有让人匪疑所思的当事人主体例如网络当事人和动物权和主体,前者的对象难以确定,后者提出的主体也存在争议。四、总结其实民事诉讼当事人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之处和有待完善之处,有关的新理论也是层出不穷,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将出现更多的问题。在这一领域还有更多的地方亟待解决。注 释:①刘尊知.论当事人适格制度[J].山东审判(山东法院培训学院学报),2006(4).②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47.③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3.参考文献:[1]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J].现代法学,2000,8,22(4).[2]陈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J].法制与社会,2009.5.[3]于海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J].北方论从,2004(4).[4]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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