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全体人的代表起诉。在传统诉讼中,判决的最终结果是对所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有效的,其既判力及于所有人,而在类似的共同诉讼中就涉及判决结果的既判力问题。(二)诉讼第三人中的无独立请求人到底在诉讼中有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是疑点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人中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人,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为其为诉讼的参与人之一,而有人认为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应为当事人。(三)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操作力比较差,而且代表人的资格问题也是需研究与探讨的代表人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起诉,但是它的既判力的范围也扩张了。在代表人只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时候,如何处理其它少数的当事人,裁判的结果是否也对少部分人生效。(四)目前,新出现的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带来了当事人确定的问题在公益诉讼中,是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当事人并不能代表全部,而最后的判决结果的效力归属也存在问题。(五)新型社会带来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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