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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

有包括在检察院参与的特殊案件的情况,例如一些民事公诉案件就是检察院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例如德国早在1877年民诉法中就规定了检察院全面参与婚姻事件的制度,该法第569条规定:“(1)检察官有权参与婚姻事件。(2)检察官可以出席在法院以及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进行辩论。(3)检察官可以对应宣告的裁判发表意见,为了维持婚姻,还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方法。(4)在法庭记录里应记明检察官的姓名,并应记载检察官所提出的申请。”后来在不断的修改中,这一规定的范围逐渐在缩小,但是至今为止,还是存在的。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提出公益诉讼可以提出的主体,并未指出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对于其它主体就不作进一步的阐释了。三、中国有关当事人的问题(一)在共同诉讼人中,主要是必要共同诉讼存在疑问必要共同诉讼包括固有的必要诉讼即传统的所有人一起起诉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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