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
内容表明了近亲属拒证权内容“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一)对近亲属拒证权利行使的阶段较狭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近亲属的免证权严格控制在庭审阶段,只是免除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非免于作证的权利。(二)主体范围限制过大近亲属拒证条款仅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将同胞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排除在外显然是不符合法的平等适用原理的。(三)适用情形缺乏例外性规定新法第188条并没有对近亲属免于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加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对所有犯罪均适用该规定,这就导致近亲属拒证条款适用过于宽泛,会与立法目的和社会公正相违背。四、完善我国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合理化构想(一)调整《刑事诉讼法》中相应的条款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应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之后加上一款但书规定: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拒绝作证权,拒证权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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