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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

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以及其他拒绝作证事项。同时删去该法第188条第一款之后的但书,该条的内容就可理解为除了享有拒证权的主体,其他证人均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二)适度放宽近亲属免证权适用的主体范围我国的家庭结构多呈“421”模式,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坚实深厚的感情,将他们排除在近亲属之外也是不近情理的。应将近亲属范围扩大为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养母父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另外,我国事实婚姻和恋爱关系均不受《婚姻法》保护,应同已离婚配偶一样排除近亲属拒证权适用。(三)将近亲属拒证制度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允许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仅限于庭审阶段,未免太过于狭窄,笔者建议应当对近亲属拒证特权的适用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更有力地维护家庭和睦。(四)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行使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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