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
条款1.针对近亲属成员的犯罪行为对于发生在近亲属间诸如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已经损害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内部关系,违背设置近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宗旨,不应适用。2.近亲属之间共同犯罪行为当近亲属成员同为案件的被告人时,他只有提供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如果允许相互拒绝作证,就是近亲属拒证权的滥用,不利于案件真实发现,影响办案效率。因此而产生不良社会效应已经远远超出保护近亲属家庭和睦所带来的正面效应。3.近亲属之间非出于亲情目的拒证行为近亲属成员之间如果是出于金钱、名誉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目的而拒绝作证就违背了近亲属拒证权制度建立的宗旨,法律禁止近亲属以此获利。(五)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比如,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等具有手段暴力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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