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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制度的完善

为,因其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性必须排除适用。(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贪污、受贿罪等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辜负了公众给予的信赖;同时,在一定情形下,近亲属成员也是促成此类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允许近亲属就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拒绝作证,就会人为地增加查处犯罪难度,造成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有碍政府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也会不利于国家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排除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参考文献:[1]陈彦合.当代中国亲属拒证权制度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0.[2]成婷婷.亲属免证权制度研究_基于新刑诉法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3]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8-189.[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7-228,242-258.[5]宋英辉.刑事诉讼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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