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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的调整纳入了私法范畴之中。据考证在《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中记载:果实落入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①。但这种所有人可以追回属于自己的果实的规定并没有发展成独立的诉讼形式,只是古罗马法对请求返还之诉适用的原始形态。到了大法官时代,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为了通过个别的诉讼调整实际生活中损人利己的不义之行,支持利益受损的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便在诉讼程式上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从而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请求返还诉的类型也由此不仅仅再局限于收回金钱和特定物品,加入了目的不达返还诉、非债清偿返还诉、违背善良风俗的返还诉及不法原因的返还诉等。可是现实社会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情况,很难利用具体类型的返还之诉囊括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为了应对这个缺陷,查士丁尼一世创设了一种无因返还诉,即现在意义上狭义的不当得利返还诉②。这无疑对请求返还之诉的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的扩宽,利益损失方无须再列举出具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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