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当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的损益双方中,受益方未基于法定原因获利,损失方就有权对其利益请求返还。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上的请求返还之诉,是其中的一种。由此看出,在罗马法中仅通过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规定了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种主要具体类型,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并没有形成符合现代意义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这与罗马社会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尚低以及法学家轻理论重实际的研究方法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尽管如此,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探究,也为后世各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方式。二、成型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最具代表性,因此下面我们仅以德国为例分析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的民法典中也通过设立各种具体的诉权处理利益归属问题。但后来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体系》一书中提出罗马法的各种返还诉权都存在一方以另一方财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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