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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少为代价,使自身财产增多;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正的,或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是各种返还诉权的基本原则。由此,不当得利之债才首次在理论上取得了独立、统一的地位。在之后的发展中,德国民法典又采纳了潘德克吞体系,将不当得利返还权归属于债权篇债因“不当得利”的名下。至此“不当得利”一词才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的法律用语在德国民法典中使用。但由于德国采用的是一种既规定一般原则,又列举个别类型的立法例。因此在现行的德国民法典中,既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又分别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返还诉。不过这并不影响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设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并以此为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且结构严谨的现代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并对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英美法系中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与大陆法系中不当得利的悠久历史不同,在英美法系中长期缺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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