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法律制度
问题商务部否决此次并购的理由是认为并购行为的发生将影响或限制竞争,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商务部的最终决定,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专家群众对此出现了不同的态度:赞成的人主要是从保护民族品牌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来考虑。反对的人则认为政府没有把握反垄断的重点,重点并非在于事前预防,而在于过程垄断行为的控制。仅就本案而言,就个人看来,商务部得做法是正确的,该案主要涉及的是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审查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行,(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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