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宏观的刑事诉讼程序来看,目前我国庭审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警察权力行使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的实行几乎完全处于不透明状态之下。在刑事诉讼中,很多行为都是由侦查人员通过具体的侦查行为来完成。但是,这些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是不是符合证据的要求,却不是必然的。为此必须经过法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官进行调查、核实,来解决相关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当控辩双方对某些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发生争议,而其中很有可能又涉及到侦查人员收集、取得、判断证据的手段、方法、技术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就必须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能得以解决。否则,这些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由于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辩方质证,能够使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审查证据,进而对相关证据做出正确判断,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审判阶段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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