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思考
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权,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在特殊情况下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目前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抗诉权,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实质上属于一种事后监督,只有在生效裁判发现错误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抗诉。这样,即使对涉及重大社会公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也无权过问。尽管在判决后可以进行抗诉,但此时的监督作用自然与通过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所实施的监督意义迥异,不符合公益监督的理念。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新的或者带有新特点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纷纷涌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加之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交织严重影响着法制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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