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思考
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上就要求它除了监督司法活动外,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合法与否也要进行监督。现实生活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监督、纠正的情形屡见不鲜,而个人或团体应对这些问题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持。这样,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最佳人选。(二)平衡检察权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既然由宪法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范围自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法律在内,并由此衍生出刑事监督检察权,民事监督检察权,行政监督检察权。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监督检察权虽然也同样受到法律的承认与确立,但并没有像刑事监督检察权那样受到同等的待遇,所以,增强民事检察权的力度和加大监督范围,是有关检察权立法精神的要求,有利于平衡各个检察权的地位。(三)保证审判质量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一方面加强了与人民法院的配合与帮助,有利于复杂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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