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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思考

的参与,有利于消除审判人员之间的违法行为,把检察监督落到实处,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以真正实现。三、发展民事检察制度的建议(一)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确定,争议较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基于它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基于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和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以代表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人,是符合诉讼目的和要求的,也与公诉制度的立法精神一致。(二)案件范围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主要对以下几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1、自然人身份案件;2、法人案件;3、宣告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4、侵权案件。[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案件;二是公害案件;三是涉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事件[2]。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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