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思考
范围应为两种:第一是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案件;第二是除前款之外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有诉讼权利人放弃权利,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检察院依职权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审查,确属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样一来,即使在实践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或者是行使诉权不经济,或者是存在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使权利得不到伸张,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检查机关也能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保护社会利益。(三)程序设计1.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如前所述,抗诉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并不能满足检察机关在现代社会积极参与诉讼的需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身只是对申请抗诉人请求抗诉的一种认可,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并未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参与到诉讼中,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比对分析,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被动实现。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将促使检察机关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诉讼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