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学界认为这些标准仅是传承人标准的最低层次,但需在立法上做出更进一步的细化。另外,立法并未明确传承人认定数量。数量越多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和保护,但基于我国国情给予传承人的经费会变得过于分散,无法发挥其作用;而数量过少加于其肩上的义务又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如何找到平衡,目前立法还采取回避的态度。最后,立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下而上的推荐式及个人的建议制,但在传承人的认定中仅是自上而下的认定方式。学者认为单凭这种认定方式难以保护我国巨大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认定方式留于表面,无法对项目进行深入,以准确的确定适宜担当传承人的人选,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完善首先,关于立法中使用的是“代表性传承人”一词,有学者认为代表性传承人仅指传承人中技艺精湛或是传承人中的佼佼者,但笔者认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