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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这种观点过于狭隘。代表性传承人的提出实际类似于日本的“人间国宝”,但是日本在认定制度立法中不仅有针对个人的“人间国宝”,还有综合认定与群体认定用以弥补多样的传承形式,而我国只列出代表性传承人。如果将代表性传承人等同于日本的“人间国宝”,就人为的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传承形式,将综合性团体性的传承人排除在保护之外使立法的保护范围大大缩小,这显然有悖于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代表性传承人只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代表性项目,而不是仅指特殊的个人。其次,对于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防止“一刀切”的认定模式,认定标准应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来确定。将与个人技艺才智紧密联系的项目认定为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群体性较强,依托于广阔的文化空间及广泛的群众基础的项目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也应从横向与纵向两个角度考虑,既要符合纵向的历史时间的延续,也要着眼于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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