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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的弊端。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避免了由于两者不独立而产生的诸多流弊。比如:如果立法权兼弹劾权,可能造成弹劾权滥用,或者弹劾权形同虚设;如果考试权隶属行政权也可导致行政部门操纵考试权,致使人才流失、任人唯亲的腐败局面。无论何种情况产生,都将严重破坏民主政治,不利益百姓利益的体现,造成政府无能,甚至出现混乱局面。由此可见,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三权分立主张不仅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是彼此制约与平衡的。换言之,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即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相互制约,使政府行为不致侵害人民自由。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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