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孟德斯鸠所说:“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他们前进,因此他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①这说明三权分立的体制里包含着政府权力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与西方的“三权”相比,五权中考试权与监察权为三权所未有的;五权分立中的五权实质上是国家机构内的五种职责分工,见表如下:他们之间各司其事,各尽其职,而不存在三权分立学说中那种双向的制衡关系。因此,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的。孙中山用一窝之中的蜜蜂“分职其事”,各自担任采花、觅食、守门等不同的任务来做过比喻,其意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等人员分工明确,各行其是。他曾说:“五权是属于政府的权,就他的作用说,就是机器权,一个极大的机器,发生了极大的马力。要这个机器所做的工夫,便要把他分成五个做工的门径。……政府替人民做事要五
<<上一页  下一页>>

fzbl201402141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