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②这说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目的是建立万能政府,因此要发挥政府的效能,要五权“分职任事”,既不侵越权限,又能够互相帮助。总之,五权分立是基于分工原理,按照事务的性质分开五个部门去工作,并互相联属,互相帮助,使政府可以为人民服务,是与三权分立体制中的那种政府权力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相排斥的。“分职任事”并不是说五权完全独立,或者五权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因素,但这种制约的前提是五院各自充分行使自己权限。例如: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为其他四院所需,同时也会牵制他们;监察院可以依法弹劾各院的公职人员,所依据的“法”是立法院所指定的,这样立法院就可以借此来牵制监察院。但是这并不是西方的那种以权力来对抗权力的关系;而且,权力之间也不存在交叉,即没有一个部门在实施各自的权力时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基于这种作用制衡模式,笔者以为如果其中任何两环出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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