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整理制度
异议。若被告人和辩护人有预定证明事实或其他准备在公审期日提出的事项及法律上的主张,也必须在争点以及证据的整理程序中对法院和检察官明确地提出。针对前述的预定证明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必须请求取调相关证据,并迅速及时地用法律规定的方法给检察官予以开示。关于以上证据阅览誊写的规定,与前述的检察官对于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的开示的阅览誊写规定基本一致。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请求进行证据开示时,必须明确相关证据识别的事项和该证据与预定证明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明确为其他被告人准备防御而进行开示的必要性的理由。三、预订证明事实的变更与追加程序在完成前述规定程序后,检察官若要追加或变更预定证明事实,必须迅速地向法院提交记载追加或变更预定证明事实的文书,并及时送达至被告人和辩护人。追加或变更预定证明事实需要取调相关证据的,也必须迅速地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人和辩护人请求变更和追加预定证明事实的程序也基本同上。注 释:①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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