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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整理制度

于与调查状况的记录相关的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的职务行为附加义务的书面文件,应当记录身体受到拘束者接受调查时的日期、时间、场所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仅限于与被告人相关的情况)。(四)检察官在接受证据开示和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证据取调请求时,也必须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以及关于取调请求是否存在异议。针对依法规定已经开示证据以外的证据,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承认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预定公审期日审理的预定证明事实以外的事项,若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开示请求,则检察官应当如前文(3)所述开示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为确有必要时制定具体开示时间、方法和条件,进行证据开示。二、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方证据整理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收到检察官发出的记载证明预定事实的文书和接受“依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开示的证据”的开示程序时,针对检察官请求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必须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以及是否对以上证据的调取请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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