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整理制度
附条件进行开示。前述“已经开示了的以外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a、证物;b、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三百二十一条是关于可以将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实名供述作为证据认定的具体相关条款,第一项的内容是关于供述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供述情况对供述的可采性的影响及限定。其中第二项的内容是:“被告人以外的人在审判准备中和审判时的供述记录文书以及记录法院和检察官的验证结果的文书,可以不参照前项规定作为证据使用。”)法院或法官的验证结果的书面记载;c、记载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以及司法警察职员的验证结果的书面文书或准书面文书;d、在记载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书或准书面文书;e、作为证人被提出询问请求的检察官的供述记录书;f、除前款法条的情况外,有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供述记录书,检察官依照特定的检察官请求证据的规定,将欲直接证明的,与事实是否存在相关的供述作为其内容;g、被告人的供述记录书等;h、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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